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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花园**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谢家集区、凤台县等地私自从他人手中低价收购各类药品,后转手贩卖给凤台县、新集、夏集等地的药房或者个人,贩卖次数50余次,销售数额累计795644元。

2019年8月8日10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谢家集区**小区门口从仁某某处收购药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李某某身上及携带的塑料袋中查获其收购来的各类药品55盒、销货清单4本、手机1部、现金1750元,从其驾驶的皖D*****汽车中搜查出各类药品共计268盒,账本一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账本、药品;

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任某某、岳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永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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