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二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xx市,住河北省保定市xxxxxxx胡同,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在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运输的是假烟的情况下,利用北京xxx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理的身份,通过北京xxx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伙同公司员工宋某某(已起诉)、货车司机张某(已起诉),为烟贩刘某某(已判决)、汪某某(已判决)从新郑到北京运输假烟22次,安排会计宋某某接收、运输假烟,安排长途司机闫某某在北京找接货人,向烟贩通报运输及到货情况,帮助烟贩不登记收货人、发货人姓名以及电话,隐藏身份。2017年7月27日凌晨第22次运输假烟途中北京京豫隆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京Axxxxx货车被安阳县烟草专卖局在京港澳高速豫冀收费站查获。该22批次假烟销售行为有21次既遂,最后一次因被查获未遂。经审计,李某某帮助刘某某运输假烟涉案金额共计72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宋某某和张某非犯法经营罪卷宗材料;2、宋某某、张某、刘某某等人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事实非法经营假烟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便利条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宝成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