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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8********,汉族,合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销售散装汽油,先后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10月11日两次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利用改装的轻型厢式货车在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路超越电器工厂后院内非法销售散装汽油时被长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截止被查获,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88819元,非法获利3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长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丰县商务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及转账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两年内因非法销售汽油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  欣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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