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拉祜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村**寨**号,现住址:孟连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孟连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我院决定,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5日,“老某”(未抓获)让被告人李某某为其运输卷烟,每件运费16元作为报酬,让李某某27日到孟连县**镇**村**寨**界碑处拉卷烟到孟连县**村环岛附近。2019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J****5微型车,按照“老某”的要求,把车开到孟连县**镇**村**寨**界碑附近一个草人处停车后,将钥匙留在车上离开。至当晚22时许,李某某返回并驾驶已装载好卷烟的云J****5车辆欲运往孟连县城,23时许,途经**镇**路口时被芒信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从李某某驾驶的云J****5微型车内查获84mm云烟(紫)卷烟24件(1200条)。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本案查获的84mm云烟(紫)24件共计1200条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孟连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查获的84mm云烟(紫)卷烟1200条,价值人民币1200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涉案车辆、手机现场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移交清单、办案说明、孟连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案件材料等;3、证人叶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文书、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电话:150****2702)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2份、光盘5张,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扣押物品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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