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富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到一电话称:有一车货物要从田蓬**运到富宁县城内,运费为人民币2000元。当晚李某某驾驶桂LQQ***号轻型小货车前往中越边境装货,待货物全部装好后,李某某按指示的行驶路线驶往富宁县城方向。在行驶过程中,被之前的电话告知李某某走慢一点,货物到富宁后会通知人来接货,当车辆行驶至富田公路哈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桂LQQ***号货车进行检查,该车上装有262件卷烟共计13100条,经鉴定,该车烟叶价值人民币2682000元。
2.2019年12月1日下午4时许,一名陌生男子到李某某家中叫其到田蓬**拉一批货物到富宁并谈好价格。当晚19时许,李成权驾驶桂LQQ***号货车在**附近的路边接到该陌生男子,后在该男子的指挥下驾车前往越南地界装货。装好货后,该男子告知李某某从**方向去富宁,并会有人在前面带路。李某某驾驶桂LQQ***号货车行驶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李某某驾驶的桂LQQ***号车进行检查,查获走私冻品牛肉共计7.4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在无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卷烟,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口蹄疫病流行国家越南走私冻品肉牛进入中国境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慧芬
检察官助理:盘建东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随案移送。
3.扣押的李某某财物存放于富宁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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