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7********,汉族,小学肄业,个体养殖,住兴化市**乡**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养殖的位于兴化市**乡**村**河西蟹塘西侧,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2020年4月1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经现场清点,共计1083株。经鉴定: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性状为罂粟。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出具的鉴定意见。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计数、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康
检察官助理:陈洁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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