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37********,汉族,文盲文化,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院内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于当日被民警查获,后经民警现场勘查并在见证人段某某的见证下进行当场铲除,经过核实共计1316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察笔录;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316株,属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上蔡县**乡**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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