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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长葛市增福庙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04月0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长葛市增福庙乡**村自家门口东边菜地因种植罂粟被长葛市公安局查获,现场共铲除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848株。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的样品植株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鉴定意见;     

3.书证等证明材料;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萍

年十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侯审于长葛市增福庙乡**村**组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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