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本院以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朱昌镇双堰村四组自家的自留地中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清点,李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共计1500株。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中检出可待因、吗啡、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清点笔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7****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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