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1023196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建安区**办事处**村,现居住户籍地,务农。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自家门口西侧的菜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03月15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当场查获并依法予以铲除,经清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178株。后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种植的植株幼苗样本认定为罂粟幼苗植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明知是罂粟,还予以非法种植2178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检察员:魏建清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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