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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中共党员,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9月27被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观赏为目的在房县**镇**村**组自家蚕豆地种植罂粟。2019年5月8日10时,房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种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后在村干部张某某等人的见证下,经过清点疑似罂粟植物共计692株,予以铲除销毁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疑似毒品原植物692株中均检出毒品“罂粟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铲除销毁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3.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管制2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晓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房县**村**组**号,联系方式联系电话1358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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