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4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住通某某**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27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朱砂镇中栗集市上买了两块钱的罂粟籽,后在自家院内种植。2020年3月27日,通某某公安局朱砂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排查时,在李某某家中发现罂粟苗70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结论;4、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冠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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