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58********,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参保人员,住单县**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院中种植罂粟。2020年3月5日10时许,单县公安局民警巡逻至*单县***镇**庄**村**村东头时,在李某某家院子里发现李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在村干部见证下现场清点罂粟苗共计683棵。李某某种植的植物幼苗经单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单县农业农村局的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清点罂粟苗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检察官助理刘威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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