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74********,汉族,不识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行政村**庄**号,住安徽省萧县**乡**行政村**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萧县庄里乡东高庄自然村院内种植罂粟。2020年3月21日,萧县公安局庄里乡派出所民警查获了其种植的罂粟幼苗,后在村干部武某某的见证下,共铲除罂粟幼苗924株。经鉴定,被送检植物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庄里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铲除记录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5.萧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植物种类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毅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东**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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