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乡**村**庄自家门前菜地,非法种植罂粟植物。经现场清查,被告人李某某种植罂粟原植物共990株;经鉴定,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拍照及户籍证明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
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玉宏
检察员:胡宁生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55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肆拾贰页。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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