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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42********,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6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5年9月2日、11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临泉县**镇**村**庄**号住处院内,种植罂粟。2014年4月30日被查获。经当清点,被查获的罂粟共计74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铲除罂杰照片;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秦某甲、秦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4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许明

2016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内光盘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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