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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5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村民委员会****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李某某在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自家房屋外面的一块菜地内种植了一片毒品原植物罂粟苗。2020年4月4日,被开展工作的**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李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苗一共1081株。经鉴定,被查获的植物为毒品原植物罂粟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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