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农历1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浙江省青田县**乡**村道**号自己家房子隔壁菜地里发现7、8株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其予以养护,并于2019年农历12月份左右将菜地里找到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的种子种植于该菜地的三处土地上。2020年4月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腊口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共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662株。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科罂粟。
在公安民警查获上述毒品原植物罂粟时,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现场承认查获的罂粟是其种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原植物罂粟662株;
2.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大学2020D29号植物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达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吴科鹏
检察官助理:李茜茜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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