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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3月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12日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审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就在虞城县**乡**村其家院子东面胡同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2019年3月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刘店派出所查获,并当场对罂粟苗予以铲除,经清点共计850株。经商丘师范学院生命与食品学院鉴定,李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均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等;

1.​ 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

1.​ 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1.​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建立

丁尚慈

2020年3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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