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4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街道办事处**路。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季,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从他人手中获得的罂粟(俗称大烟)种子,种植在其租住房屋门口的菜园里,2020年2月27日被民权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发现并铲除。经现场清点,罂粟苗共669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王某、王某某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书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销毁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视听资料:铲除罂粟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铲除罂粟录像、电子文档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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