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7时30分,柘城县洪恩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菜地里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1162株;经鉴定,该1162株疑似罂粟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乙、朱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162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75周岁以上的人实施犯罪,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敏志
检察官助理:张德强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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