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8********,汉族,文盲,务农,住山东省鄄城县**镇**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吃菜治病,将拾到的罂粟壳内种子,种在其家大门北侧的菜地里,罩上塑料薄膜,同年3月25日被查获。经侦查人员现场清点,被告人李某某共计非法种植毒品罂粟原植物1350株。

经传唤,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达鄄城县公安局李进士堂派出所,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鄄城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拍摄的案发现场、毒品原植物等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鄄城县农业局出具的鉴定书;6.检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刻录并提供的案发现场同步录像光盘1张;8.其他证据材料:鄄城县公安局出具或提供的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罂粟种子而予以非法种植,数量在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磊

检察官助理刘继亮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于鄄城县**镇**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