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56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4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告人李某甲在怀远县**镇**村自家院内的地里非法播撒罂粟种子,后生长出大量罂粟幼苗。2020年1月6日,被怀远县公安局万福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现场铲除罂粟幼苗665株。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疑似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20〕501号检验报告;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的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松林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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