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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自家后院内种植罂粟苗共计3580棵,后于2019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种植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该植物已被当场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某种植罂粟苗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杜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姚铎铎

2020年52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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