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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41********,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被告人李某某在阜南县**镇**村**庄自家院内菜园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9年3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阜南县公安局查获,经现场铲除并清点,罂粟苗共计866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现场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86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阜南县赵集镇支庙村段庄21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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