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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2********,汉族,文盲,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菜园地里非法种植罂粟用于自食,2020年4月14日被湖头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铲除。经现场清点,菜地内共有罂粟幼苗789株,高约20公分,均未开花结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献贵

检察官助理:王晓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6640****;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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