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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民权县**乡**村家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885株。案发后,所种罂粟已被民权县公安局依法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仲某某证言:3. 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4.被扣押罂粟苗物证;5.民权县公安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杰

二0二0十一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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