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忠县,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位于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家中至长江一级支流水杨溪合力大桥下水域放置一副虾笼捕渔。次日7时许,李某某返回该水域收虾笼取渔,将捕获的疑似中华鲟一尾存放于自用船船舱内。10时许,李某某驾驶该船从洋渡镇赶集返回自用船停靠位置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忠县派出所民警查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物种为中华鲟,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8月16日15时许,李某某在忠县农业农村委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所捕中华鲟投放长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 礼
检察官助理:李秋作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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