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69********,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秭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秭归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采用绳套的方式,在秭归县九畹溪镇桂垭村1组郑某某屋前“大路上”(小地名)柑橘树田里猎捕野生动物活体一只,并将其拴在家中喂养。经秭归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李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活体为猕猴,已列入中国《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名录》,濒危等级,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6月28日,该猕猴已经移送宜昌三峡地区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归案情况说明、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秭归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特许猎捕证,使用绳套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玉梅
助理检察员:刘 倩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2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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