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清明节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附近发现一只猴子,之后经常给猴子投喂食物。为防止猴子破坏邻居家房顶瓦片,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从浦城县**乡**街**号五金店购买一根一米多长的铁链,准备用其将猴子拴在家中圈养。3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乡**村吴某某家中找到猴子,并在旁人协助下用铁链拴住猴子,后将猴子拴在距其家10余米处的桂花树干上,猴子在桂花树上玩耍时不慎吊死。经浦城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该猴子的中文学名为猕猴,属于猴科猕猴属,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级别Ⅱ级;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即该猕猴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移送清单、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吴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照片等。
5、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金丽军
检察官助理:罗 雯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号;
2、刑事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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