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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香格里拉市**乡**村委会**坝由乡村二级公路通往牛场山路旁的树林内捉了两只小鸟,后带回家中饲养。经鉴定,两只鸟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楔尾绿鸠,经济价值为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2017年4、5月份,李某某在**镇**村委**组钨矿厂生活区后边的林子里发现一只小猴子,后将其带回家中饲养,2020年2月份的一天,因发现猴子死亡,李某某就将猴子部分煮吃,剩余部门挂在家中柴房处,并将猴子的两支爪子送给张某某,一支送给陈某某,一支放在自己家中。经鉴定,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经济价值为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2020年4月14日,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香格里拉市**镇**村委**组**号家中查获涉案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把菜刀(牌子为张小厨切片刀,刀把颜色为绿色、刀身长28厘米)、一把水果刀(牌子为通海纳古金,刀把颜色为褐红色);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不宜随案移送物品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树喜、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初姆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768****,保证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398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1卷、证据卷1卷)、证据散页13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1张光盘、1把菜刀(牌子为张小厨切片刀,刀把颜色为绿色、刀身长28厘米)、1把水果刀(牌子为通海纳古金,刀把颜色为褐红色)随案移送至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1块猕猴肉、4支猕猴爪、1只楔尾绿鸠死体、1个鸟笼现扣押在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1只楔尾绿鸠现已放归自然。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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