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7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镇**街村委**组**号。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姚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被姚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镇**街村委**组满鞍山山林,用底线在树枝上做扣子,猎捕到竹鸡1只,将猎捕到的竹鸡带回家食用后留下羽毛若干。经鉴定,送检的疑似白腹锦鸡羽毛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娟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姚某某**镇**街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375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