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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农安镇******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7日7时许在农安县农安镇**村**屯自家院外耕地边, 在明知禁猎区、禁猎期的情况下,使用禁用工具“粘网”进行狩猎,捕捉鸟类2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狩猎鸟类系树麻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3)​ 勘验笔录;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鹤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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