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门前及“**”(谐音)山场里进行非法狩猎,共捕获了两个野生动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门前通过设置陷阱的方式捕获了一只松鼠。
2、2020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阳山县**镇“**”(谐音)山场通过使用强光照明的方式捕获了一只雉鸡及8个雉鸡蛋。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里一只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白背松鼠,一只为鸟纲鸡目雉科家鸡。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清府【2016】55号)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在本案中狩猎的位置和狩猎的时间属于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摘抄报警记录、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
5. 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敏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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