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德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中秋节前几天,被告人李某在**乡**村**组自己屋后山场上,安装了家里的四个夹老鼠的铁夹子,准备猎食野兔。2019年9月12日上午和9月17日上午,各发现夹到了一只野兔。后两只野兔均被李某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通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万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政
检察官助理:肖军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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