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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66********,汉族,中共党员,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村**组,现住郧阳区**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十堰市郧阳区**林场**村**组处,使用钢丝套和尼龙绳抽以隐埋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共猎获麂子3只、野猪4只。其中,李某某出售麂子、野猪各1只,共获利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丝套、尼龙绳抽子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玲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郧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物证现扣押于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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