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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户籍所在地崇义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2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崇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崇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2月11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捕猎夹在崇义县**镇**村**组“**”、“**”、“**”等山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共计21只,其中江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麂(俗名麂子)14只、环颈雉(俗名野鸡)2只、果子狸(俗名花面狸)1只,国家“三有”类野生动物野猪4只。

2、2019年4月22日(禁猎期),被告人李某某在崇义县**镇**村**组“**”山场,采取用木棍按住蛇头的方式,捕获江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王锦蛇(俗名菜花蛇)1条。

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出售给周某某、赖某某等人后得赃款9310元。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大道华东城水果大市场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李某某已向崇义县森林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9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捕猎夹等物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徐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宏庆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材料6页。

3.扣押在案的捕猎夹等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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