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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6********,汉族,文盲,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射阳县**镇**村**组自家西南侧田里,以铁夹猎捕方式猎捕野鸡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捕获的动物为雉鸡,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丽明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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