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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林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住合水县**乡**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车,携带提前准备好的铁夹子和铁丝套,来到庆阳市子某某林管局合水分局**林区**资源管护站西侧山梁至北端山湾处,沿野生动物行走的路线布设铁夹子17个,铁丝套50余个,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布设好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常上山查看有无猎获物,截至2020年2月10日,共猎获5只草兔(草兔为“三有”野生动物),其中3只被李某某食用,另外2只被李某某拿到合水县城关镇集市以70元的价格出售。2020年2月17日庆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和电动车上共查获猎捕工具铁夹子14个、铁丝套50个,并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夹子14个(兽夹)、细铁丝套65个、粗铁丝套11个、钢丝套1个、细铁丝2盘;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甘肃省子某某林业管理局合水分局便函、户籍证明等;

3.证人王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禁用的工具在子某某林区猎捕野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某某林区法院 

检察官:慕若舟

检察官助理:樊凯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八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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