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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出生于1970年****,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晚20时左右,携带口袋和电筒来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和**组的野外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蟾蜍。后被派出所巡逻挡获。经民警清点,告人李某某狩猎疑似蟾蜍116只。2020年9月22日,经聘请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检验确认,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送检检材为中华蟾蜍;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李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2020年6月23日,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在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一公路旁将被告人李某某挡获,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2.同案犯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电话183********;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本案卷宗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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