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生态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59********,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文德村附近的山林、河边,采用棍子压住蛇然后手抓的方式,捕捉王锦蛇30只,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捕捉棘胸蛙269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另查明,2019年6月19日李某某将30只王锦蛇、269只棘胸蛙全部放归山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现场指认图片及清单、鉴定委托合同、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病历资料及户口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莫某某、陈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1755号物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片、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捕捉的野生动物已经被放生,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菁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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