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栋**号。2014年10月9日,因开设赌场罪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气枪、铅弹等工具驾驶车牌号为浙K33***的汽车,从丽水市莲都区东方明珠小区出发到缙云县新建镇东岸村公交站牌附近,使用气枪射杀四只鸟类,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缙云县林业局鉴定,被射杀的四只鸟为斑鸠,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缙云县人民政府文件、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结论、鉴定文书;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狩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岚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移送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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