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六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4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防止麻雀偷食其自留田里粟米,在渔具店里购得一张细丝网,在自留田里用竹杆架设捕鸟网猎捕觅食的麻雀等野生鸟类。2020年11月8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自留田里查获细丝网1张,经清点,细丝网中共困有野生鸟类36只,已全部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的36只鸟为山麻雀,属于鸟纲雀形目雀科,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美玲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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