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8月11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杞县**乡**乙村、**丙村和**丁村,用工具矿灯、竹竿逮壁虎,当夜共逮壁虎42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犯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孝玲
检察官助理:司牧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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