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5月16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13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5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因发现其位于龙川县**镇**村委会**号的住处附近的鸡舍周围有野生动物出没,便利用之前在网上购买的猎夹或者自制的猎套安装在鸡舍附近野生动物出没的地方,第二天早上即去看看有没捕捉到野生动物,如果有捕获到即拿回家中食用。在2019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李某甲用该方法捕获到三只野生鸟类及一只黄鼬。经龙川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认定,李某甲捕获的四只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三有野生动物。2020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李某甲家中抓获李某甲并查获狩猎工具猎夹、猎套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猎套9个,猎夹55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野生动物初步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野生动物放生表、微信聊天记录、相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3、证人孙某某、黄某某燕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禁猎期间在禁猎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勇强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举证提纲一份,案卷材料一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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