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77********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村委会****号因犯失火罪2008年5月4日被湖南省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0月8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院批准定,2020年10月27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连南县大麦山镇桐油坑电站管道旁利用强光电筒猎捕野生动物鸟类共49只,其中43只宰杀后存放在其住宅冰箱,10月7日捕获的6只野生动物活体鸟类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扣押。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49只野生动物鸟类物种分别是池鹭23只,牛背鹭7只,白鹭1只,黑鳽2只,黄苇鳽12只,紫背苇鳽2只,草鹭1只,绿鹭1只,保护级别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动物的价值为24500元(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2020年12月25日,连南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书,由李某某的家属代李某某赔偿资源损失费2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杀害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凌云    

                                               检察官助理巫树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连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