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蛟河实验区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蛟河实验区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以谋利为目的,于2019年3月份在吉林省林业实验区国有林保护中心第95林班6小班(石门岭山)内,用烟熏的方法分三次猎捕野生动物狗獾6只。经鉴定,本案中的狗獾为食肉目鼬科狗獾。狗獾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32厘米木柄小斧子一把;长8厘米打火机一个;长106厘米,宽60厘米白色编织袋1个;长46厘米小镐头一把;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李某某非法狩猎案实物去向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徐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出具的动植鉴字﹝2019﹞第397号鉴定意见书;吉林省林业实验区国有林保护中心出具的吉实(刑)鉴字﹝2019﹞第2号鉴定意见书;

6.场勘验笔录、照片:李某某非法狩猎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7. 检查笔录:邹某某、李某某家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白某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李淑婷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