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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街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0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带着气枪,驾驶贵D3****号轿车从家中出发到达思南县长坝镇谢窝沟村,在该村林家山组通组公路旁、谢窝沟组龙洞湾(小地名)公路边、谢窝沟组花园(小地名)公路边用气枪猎杀到3只野生鸟类。09时30分,思南县公安局长坝派出所民警在思南县**镇**村**组路段,从李某某驾驶的车中查获疑似斑鸠鸟类3只和1只疑似枪支。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猎捕3只野生动物均为山斑鸠,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疑似枪支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020年10月20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思南县人民政府通告等;2.证人证言:翁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李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紫光

                            检察官助理 王  丹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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