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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3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3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固安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至7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京九铁路西侧固安县翟家圈**厂东侧的梨树地里用粘网捕鸟。2019年7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己捕获的鸟在固雄线西侧**饭店北侧的集市内销售,当场被固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查获麻雀30只、大山雀1只、暗绿绣眼鸟10只、无法确定种属2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所捕捉的麻雀、大山雀、暗绿绣眼鸟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的“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办案说明》、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林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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