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哈尼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云南省元江县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元江县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四人商量上山打猎,之后李某甲等四人分别去自己藏枪的地方拿了自己的枪支后上山,14时许在乌布鲁水库西径沟头会合后,在附近山上煮东西吃,在此过程中被元江县国家自然保护区巡山护林员发现,之后四人将枪支藏匿好后又回到家中,2月23日四人一同将枪支和14颗射钉弹、小袋铁砂取出后上交到元江县因远派出所。

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侵犯了枪支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云波

检察官助理:叶  菊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